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我們去年買了一棟房子,但在瑕疵保固期期間發現房屋有嚴重白蟻問題
在了解後發現房仲本身就是屋主,所以在房屋糾紛上房仲完全沒有要幫助我們
當初買的是兩層樓,上面那層是很久以前的舊違建(頂樓加蓋)兩層樓都有明確列在交屋契約上面
現在由於賠償價格談不攏(對方有同意我們開出的估價合理,但不願意賠償這麼大的金額)
房仲現在威脅我們,如果提出訴訟的話,他要報建管局拆除我們家的頂樓加蓋
(甚至暗示他們跟建管處很熟等等)
請問這有可能成立嗎?
2010年8月1日下午7:46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違章建築部份可以參考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
改建、修建。

如果您頂樓加蓋部份沒有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除非政府依照第 11 條
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
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實
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
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
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前項地區經勘定後,應函請內政部備查,並以公告限定於一定期限內拆遷
或整理。
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
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

統一拆除,否則舊有違建應該無法直接以違章建築拆除。

如對方仍使建管局拆除頂樓加蓋
則可以
參考民法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以及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以契約約定之不完全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