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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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提到...
您好,目前家父遇到一些狀況想要請教,
事發經過:老爸在某號稱全亞洲最大的outlet mall 租了兩個攤車,當初招商的時候,那招商經理曾口頭承諾,每月會有大型活動,每週會請特別的表演團體,每天會有四個小時的live band的演出,這是當初他給攤商的說法,說每天會有湧入多少多少人,攤商一定會大賺錢....等等的,再來就是我們也相信該義x集團會照一般的mall經營方式來管理,殊不知,從試營運到現在所有在媒體上的新聞都是負面的,該公司也沒有打算要好好的經營媒體,當初收了兩個月的押金,因為大約七十個攤商都很不滿這個煉鋼集團,重點是,一天經過攤商的人根本不超過一百人,但是卻有七十個攤位,這樣攤商根本無法生存,該公司也不打算想辦法增加來客數,只打算欺壓這些小攤商,今天收到該公司來文,上面寫了他們有請合作的飯店確實發放傳單給住客,有確實請表演,有確實在努力經營這個攤商的區塊.....但是,事實是,飯店根本就不理會那個傳單,也沒有確實發給住客,他說他們請了街頭藝人每天在攤商前表演,以增加來客潮,事實是請了一個工讀生小丑,只會折箭跟狗氣球的小丑,時間很長沒錯,但是每次出現只不過三分鐘,一天出現大概四次,說好的大型活動也沒有辦理,三個月過去了只辦了一個大型的騎鐵馬活動,但是該公司卻把攤商的入口圍住不讓活動的人潮經過......現在家父不打算租了,因為根本就是賠錢生意,基本上大家的攤商都打算不做了,...........可是問題來了,該公司今天發的文說,若不繳租金,他們就要寄存證信函,家父聽到這個很害怕,所以想請問高手,這個會怎麼樣嗎?
再者,我們打算退租,兩個月的押金都要不回來嗎?還是至少可以主張一個月押金放棄呢??
謝謝高手看完並幫我解答....謝謝
2010年8月20日上午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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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民法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 463-1 條  
本節規定,於權利之租賃準用之。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依照上開法條,如您可以舉證對方並未依照423條以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
物給付,或是不完全給付,則可以依照上述226條與256條之規定,要求解除
契約,並請求對方賠償損害。

而押租金的部份,可以參考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在解除契約後,請求對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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