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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我租用了未立案的私人室外停車場 (95年11月30日起租用至今),每個月租金1500元
車子在99年8月8日當天被偷走
打電話問了停車場的負責人
他說停車場並沒有監視器,沒有辦法幫忙
我查了停車場的相關法規跟新聞
都有說明,付費停車場應盡管理責任
但是該停車場沒有設制監視器,也沒有定期巡視及管理,出入口也沒有管制
代表他們並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有拍下照片為證)
目前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要求對方退還至今的租金,共7萬2千元
另外也要求賠償車子價值的五分之一,為10萬元
(似乎是可以要求全額賠償的,債務人要把車子完整還給債權人)
想了解一下這個部分的法律責任
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的判例或法條可以參考的?
謝謝
2010年8月18日下午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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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民法
第 590 條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29 年上字第 1139 號裁判
要 旨:
受有報酬之受寄人,對於寄託物之滅失,非證明自己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無所欠缺,不能免其賠償責任。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租金退還部份,屬於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不屬於損害賠償的範圍。
而車輛的賠償金額,應以所受損害為限,其車子價值應以當時價值
計算,而非新車價值。即使以回復原狀的邏輯來看,其停車場也僅
有回復相同新舊價值車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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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