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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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LCT 提到...
您好
家父於六、七年前死亡,由於當時不懂限定繼承,因此連負債也一併繼承了,所以在家父死亡若干年後,債權人找上門了,我們當時也東湊西湊把一筆為數上百萬的債務清償了。不過據家母說家父在外很有可能不只一項負債,所以想請教,我要怎麼去清查家父在生前所欠的負債?以免在二三十年後,原本只有100萬,加利息變1000萬...
2010年8月12日上午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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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3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
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因此,您可以主張依照上述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之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

如債務發生後,債權人已經超過15年未行使債權,亦可主張其以超過民法請求權之
消滅時效,債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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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