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媽媽多年前欠下的卡債
銀行最近跟爸爸催繳,因為爸爸是附卡持有人
銀行說要扣爸爸薪水的1/3
但爸爸公司叫他好好處理,不然請他離職
會計不想多處理薪資被銀行扣的程序
在網路上查到了"債務更生"的條例
但在ptt上沒查到什麼資訊
想請問
1.爸爸的公司應該不能這樣就叫他離職吧?
2.如果要辦法債務更生,不委託他人辦理該如何辦呢?因為收費挺高的
3.爸媽的債務沒有還清的話,會影響到子女的信用嗎?例如匯到子女帳戶的錢被銀行扣走
2010年8月6日上午1:07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因此,僱主應不得以受雇人有債務問題而解僱。否則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2.債務更生的部份
可以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 條
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 6 條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
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
第 42 條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第 43 條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
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
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
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第二項第三款之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
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
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
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
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如欲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可依照上開法令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
如對細節程序有疑問,可以向管轄法院諮詢。
3.父母的債務對於子女的影響主要是在繼承時出現,而一般如父母有負債,而把錢轉移
至子女戶頭,因有妨礙債務清償的疑慮,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聲請保護債權。
如果是子女本身之財產,在繼承發生前,並不因父母之債務而受影響。
--
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