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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Yeng Gai 提到...
您好:
我是一個大學在學學生,趁著暑假想要打個工賺經驗
於是就跟一個之前認識的老師說好要幫她帶遊學團
說好的身分是助理領隊,會有另外一名專職領隊與我隨行,這趟去主要是觀摩見習
給我的報酬是她幫我出在這邊的住宿費和部分出遊費,我自己出生活費和機票錢(沒有書面合約)
但是到了出來前幾天,才突然被告知沒有有經驗的專職領隊會隨行,我要自己帶團到這邊來
問題是我沒有考到領隊執照,因為助理領隊是不用執照的(只是在旁邊看,不是一個正式職位)
但是時間緊迫所以現在人已經在國外四個禮拜了
雖然其中都有驚無險的解決了很多難題,沒有讓學生出事
但是這樣的工作性質跟當初談好的差很多
所以有被壓榨的感覺
但是老闆卻遲遲不肯表態要拿錢出來,態度強硬
所以我想要幫自己找一個有力的後盾
就是司法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有沒有辦法透過法律尋求救濟呢?
2010年8月6日下午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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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民法
第 546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如您受有損害,或是有支出必要費用,可以向委任人即旅行社請求。
而依照第 547 條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
請求報酬。
因為導遊依性質為受有報酬之工作,您可以向旅行社請求適當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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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