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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你好~我遇到了一件事讓我現在很恐慌和不安。事情是這樣的,我跟某人交換物品,對方是一個箱子(可裝物),我的是食品(餅乾、沖泡物等等),我們交換時,對方對於我的東西有一件件檢查過,我沒有檢查他東西,然後對方對於我的東西不是很滿意,但也勉強的說可憐我收下,我們解散後沒有多久,大概一個小時左右吧,我接到對方電話說要求換回,對方說我詐欺,欺騙他,說我竄改日期,在還未交換前我有告訴他食品日期,也些食品已經分裝,我只能告訴他我之前紀錄的日期,但對方不是很滿意。我也沒多說,跟對方說我願意換回,但希望你到我這邊換回,因為東西不近也不輕,我等對方等很久也沒看到人,對方卻說他有到,但是礙於我待會跟人有約,我等到不能等下我有播给對方,但手機是沒人接的,我就離開了。過後對方卻說我不想還,說我犯了一堆罪等等,我從頭到尾都很願意還她,約好的時間也不出現,我說我親自送到你府上,對方不願意,還指定時間跟地點還,我們也履行了他指定的時間跟地點,但對方卻沒出現,後來對方也不回MAIL,我們幾乎透過網上留言來溝通,我等了兩天,對方也不回應,直到現在,我接到警局的電話,我人目前在國外,我沒碰他的東西,也沒使用,我現在每天在國外心情很差...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不想給我家人惹麻煩,更不希望我就學間有下不良紀錄,請問我該怎麼辦?交易不涉金錢,對方也在我面前一件件的數過物件後,確認後才解散,但她現在卻說我詐欺等等...我想維護我的權益,可以告訴我該怎麼辦嗎?
2010年7月28日上午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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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您可以參考民法第 398 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第 351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61 條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你能舉證你們互相約定交換,且並有互相檢查之事實,應該無詐欺罪之適用。
可參考46 年台上字第 260 號判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
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
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而因為對方報警處理,從警方調查到檢察官偵察到起訴,還有很長的程序,其要起訴
也必須有足夠之證據。
您可以配合警方調查即可,並儘可能保存你們雙方聯絡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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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