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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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您好:
最近我在上汽車駕訓班,其中有道路駕駛的課程,那一般來說,駕訓班的教練會和學員約另外的時間上課,那由於教練安排的時間我剛好衝到考試的關係,所以和教練請假,而事後我向駕訓班要求補課的時候,駕訓班的回應是說,因為我沒來的關係,所以就不再另行補課,以這樣的理由拒絕補課,那這樣的情形有什麼樣的管道可以申訴?
2010年7月28日下午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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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  
駕訓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訓練收費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第 29 條  
駕訓班受訓學員繳費後因病、出國、服役、服刑及其他正當理由退訓者,
應依左列規定退費:
一、學員註冊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費七成。於實際上課之日
起算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在班時間已
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費。
駕訓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前二項規定,應刊載於駕訓班招生簡章。

以及民法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如果你與駕訓班約定道路駕駛時間在先,而後請假,其道路駕駛之未完成,
並非駕訓班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駕訓班依照民法225條之規定,其免給付義務。

如您認為是駕訓班造成您無法於約定道路駕駛時間完成道路駕駛訓練,可舉證後
依照民法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請求駕訓班賠償您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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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