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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事情是這樣
之前母親請了一名非法外籍看護照顧她
之後被警察抓到
後來我去做筆錄
過沒多久母親就過世了
再隔一陣子政府就下判決書來罰我
因為我一直堅持不是我請的
是我媽請的 不該罰到我頭上
連醫生也說 是我媽自己請的 不是我
可是送了幾次訴願都被駁回
現在再上訴的話就要到法院了
我想請問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上訴成功的話 政府會改成罰我媽 然後我還是要繳錢嗎?
或是上訴成功 然後政府不能再罰已死的人??
是哪種情況呢?
還有上法院要花些什麼錢呢?大概多少呢?
因為政府是判我罰15萬
我不清楚上法院要花多少錢
如果太多 可能就不上訴直接繳15萬了
另外如果可以的話
請告訴我是什麼法條
讓我去研讀一下..謝謝
2010年7月22日下午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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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參考行政罰法第3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
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因行政罰法之行為人,必須要是自然人,而如其已經過世,自無行為人之適格。
訴訟費用部份可參考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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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