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交通事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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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期委 提到...

請教車禍和解金額

本人於五月時發生車禍,對方車禍重傷入院開刀,且說約需半年的復健時間,入院的收據都由我繳納且有保存下來,聽說20萬內強制險都會理賠,其他部分我查了一下一些網站是說:

一、依民法得請求賠償之項目:
(二)體傷: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2.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3.非財產上之精神慰撫金。
4.醫療費用。
5.工作損失

二、強制汽車責任險:
2.體傷醫療費用:每人最高新台幣二十萬元。

請問在[一、依民法得請求賠償之項目]這邊各項目的合解金額應該是在多少錢。
2010年7月15日下午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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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2.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3.非財產上之精神慰撫金。
4.醫療費用。
5.工作損失

這些部份屬於法官認定的部份,而求償金額的提出,

必須有相當之佐證。

例如工作損失必須出具薪資證明,以及無法工作之證明(通常為醫院診斷證明)

而精神慰撫金則視所受傷害之嚴重程度來判斷

因此皆無一定之數額,重點仍在於雙方可以接受

或是實際因傷害所造成的損失

醫療費用在強制險的部份會理賠,不過仍需注意必須申請診斷證明。

診斷證明是車禍案件中,最重要的受損害證明之一。

而車輛損壞的賠償金額則須有車禍損壞照片,以及修理費用估價單

以作為求償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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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