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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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請教關於離婚財產的問題如果A跟B為夫妻A(男方)外遇,B想跟A離婚可是由於A有繼承家裏的田地B是否可以獲得一半?目前 A的工作較不穩定 B的工作比較穩定還幫A付了車貸 家裡有房有田田地為A父親所留下 請問在法律上 B除了要求以外 拿到的機率是否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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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你好,首先因未提及該繼承之發生時點,以下回答便先假設情況

今B離婚想要拿到A的財產,除雙方自行約定之贍養費外,原則上乃依民法1030條之1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以雙方之婚後財產各自清償債務後,以差額分配半數,即較多的一方需把差額的半數給較少的一方。

首先,若繼承發生於結婚前,此為A之婚前財產(假設AB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是用法定財產制),自實非1030條之1的客體,非A的婚後財產,不列入分配,B拿不到

反之,若繼承發生於婚姻存續中,雖為A之婚後財產,但因該條文1項1款已明文排除之,故雖為婚後財產仍不列入分配,故B還是拿不到。

結論~就A繼承的田地部份,B拿不到。

至於離婚後B可否向A拿錢,就如上述看A或B誰的婚後財產多,多的人要給對方差額一半

EX A扣除債務後有100萬婚後財產 B有200萬

差額為100萬,所以A還可以向B請求50萬

以上 僅就你提供之事實回答 希望有幫助到你^^

卜之道

參考法條
民法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