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

匿名 已針對您的文章「刑事法律諮詢區」留下新意見:

某甲有子乙及孫丁,甲目前為無自救能力之人,乙及丁不為扶養。乙自屬該當刑法294有義務遺棄罪,惟丁是否也同時構成本罪?換言之,扶養義務在後之人,是否會構成本罪?謝謝~



由 匿名 於 2010年7月14日上午2:49 張貼在 卜富澤免費法律諮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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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你好

目前我國在實務界對是否構成遺棄罪之見解為

應先查明其有無扶養順序在先之人

以及該順序在先之人有無扶養資力已定期扶養義務是否屆至

因此若本案事實中.乙非無資力扶養甲

則丁之扶養義務仍未屆至

因此丁應不會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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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獨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