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為了檸檬 已針對您的文章「刑事法律諮詢區」留下新意見:
日前我朋友在學校跟別班的有口角,結果對方找校外人士到學校裡面找我朋友,結果我朋友還有他們班的就跟那些校外人士有打鬥,最後校外人士把我朋友打傷了,手臂撕裂傷有去醫院縫合,對方好像也有受傷,最後弄到去警局備案,目前還沒和解,對方也都沒有說要怎麼和解,本來打算要告他,但是我親戚說不用我們去找對方,等對方主動來找我們和解就好,他說因為對方找人進到學校對學生動手就是不對再先,要對方主動找我們和解對我們比較有利,我朋友因為這事情已經兩個月沒工作了,我朋友說不想把這事情拖太久,希望可以快點處裡這事情,因為他有上網查資料知道說要提告好像要六個月內才可以,可是我親戚說要等滿六個月,六個月內如果對方都沒動作,警察那邊會主動發文給法院,他說是因為我們沒有和解,我想知道的是警察真的會主動幫我們提出告訴嗎?我們該繼續等待嗎?因為我怕對方都不理我們當作沒發生事情一樣,到時候超過時間就沒辦法告他了。
--
解答
你好
依據本案事實來看, 涉及的應該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刑法第277條第1項為告訴乃論之罪
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之規定, 得為告訴之人應於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為告訴.
依據前開之法律適用,你朋友目前已知犯人, 若欲提起傷害罪之告訴,必須在六個月內為之
否則因本最為告訴乃論之罪,若欠缺合法之告訴,則無法進行起訴
目前你們在警方那邊應該僅有備案.若與提起告訴.則需再以言詞或書狀為之.亦即表明欲告訴之意
若有問題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之程序
針對上開問題,有一點想要補充
如您等人來談和解,等到得提起告訴的最後一天
他方如在最後一天提告,此時可能就無法在訴訟上防禦
建議您
如與他人達成和解,請他填寫起訴狀,連同撤回狀一併送達法院
這樣才會有法律上拘束力
--
卜獨殊、卜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