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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事實經過:
在民國93年到97年間,因名字借人買車,所以有逾期未繳的罰鍰共10筆,金額共9萬多元,之前有收到行政執行署寄來的強制執行扣郵局存款的命令,且存款已被扣去,後來有去監理所申請申訴,而且有找到向我借名字買車的人,對方也寫下自白書,願意將罰款的部分轉到他的名下,然後補件去監理站。
問題:
Q1:經過雙方簽名及蓋章的自白書是否具有法力效力,或者需經過法院公證。
Q2:因監理所回應說一定要有法院的判決才可以作為申訴的依據,若是自白書具有法力效力,可否作為向監理所申訴的依據。
2010年7月24日上午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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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Q1:只要足以證明事實,其自白書皆有作為證據之能力,公證之有無,差別在對於文書真偽之證明,如果可以公證,其證明效力較佳。
Q2:自白書僅能作為證據,如欲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提起確認債權之訴,或是聲請調解,調解書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且
調解不需要費用,建議可以聲請調解後,以調解書申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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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