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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某料廠商 他比我司原本供應商貴100
他們業務為拉攏我司購買
說在重量方面可以幫我門秤輕一些
而且他們常常送錯 我們也收 只是塗改減少重量補償
於是過了一年 因為他們公司沒制度
上至經理 下至會計物料都默認這件事
只是他們老闆發現重量差很多 絕得賺的不夠多
說要向我門用原重量索賠(用數學公式估算)
還要告他門業務亂優惠給我門
但是這件事從物料到會計課長 經理應該都知道
只有老闆過一年才知道
但是一年內 我們也是根據他們的請款紀錄來付款
一毛都沒有少
所以生意繼續做下去
如果要按照原價原重量賣我門
那我門一年前根本沒必要跟他們做生意了
請問他們老闆有這權利告我門嗎
或是告他們業務陪全部的錢嗎
2010年7月24日上午8:46
匿名提到...
承上篇 買賣原料問題
可是他們出貨重量單據
跟請款重量單據是一樣的重量
只是有時我們有修改
但是他們公司也沒跟我門反應
也是以我門修改的重量來請款
就這樣過一年都沒事 繼續合作
況且他們老闆用數學公式套用也不準
鋸長鋸短 多鋸少鋸都影響重量
感謝再幫我分析一下
2010年7月24日上午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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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如貴公司與對方業務之約定為,以重量計算減輕作為價格優惠。
可以參考
第 367 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依此,關鍵在於貴公司與對方之約定價金,是以重量計算
如對方公司的出貨重量與請款重量不同,對方應有理由要求貴公司給付差價。
而因對方業務不實登載,所造成貴公司之採購規劃變動,而有所損失,則可
對於對方業務提起損害賠償。
如單據上之重量(包括訂單、出貨紀錄),皆與貴公司給付之貨款相當。
即實際上,雙方互為給付,而出貨方多給重量
對方依照單據之重量收費,因出貨方對於單據之重量與給付之價金皆未表示異議
對方公司重量多給,而要求貴公司補償其損失,必須要先舉證貴公司明知重量不同,且能舉證其多出貨之重量
如僅依公式計算,是否可以完全證明貴公司實際購買之重量,則必須視其計算之基準的可靠性
惟貴公司更改重量的部份,如對方可舉證與事實不符,則亦有歸責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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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