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4日 星期六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某料廠商 他比我司原本供應商貴100

他們業務為拉攏我司購買

說在重量方面可以幫我門秤輕一些

而且他們常常送錯 我們也收 只是塗改減少重量補償

於是過了一年 因為他們公司沒制度

上至經理 下至會計物料都默認這件事

只是他們老闆發現重量差很多 絕得賺的不夠多

說要向我門用原重量索賠(用數學公式估算)

還要告他門業務亂優惠給我門

但是這件事從物料到會計課長 經理應該都知道

只有老闆過一年才知道

但是一年內 我們也是根據他們的請款紀錄來付款

一毛都沒有少

所以生意繼續做下去

如果要按照原價原重量賣我門

那我門一年前根本沒必要跟他們做生意了

請問他們老闆有這權利告我門嗎

或是告他們業務陪全部的錢嗎
2010年7月24日上午8:46

匿名提到...

承上篇 買賣原料問題

可是他們出貨重量單據
跟請款重量單據是一樣的重量

只是有時我們有修改
但是他們公司也沒跟我門反應
也是以我門修改的重量來請款
就這樣過一年都沒事 繼續合作

況且他們老闆用數學公式套用也不準
鋸長鋸短 多鋸少鋸都影響重量
感謝再幫我分析一下
2010年7月24日上午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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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如貴公司與對方業務之約定為,以重量計算減輕作為價格優惠。
可以參考
第 367 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依此,關鍵在於貴公司與對方之約定價金,是以重量計算

如對方公司的出貨重量與請款重量不同,對方應有理由要求貴公司給付差價。

而因對方業務不實登載,所造成貴公司之採購規劃變動,而有所損失,則可

對於對方業務提起損害賠償。

如單據上之重量(包括訂單、出貨紀錄),皆與貴公司給付之貨款相當。

即實際上,雙方互為給付,而出貨方多給重量

對方依照單據之重量收費,因出貨方對於單據之重量與給付之價金皆未表示異議

對方公司重量多給,而要求貴公司補償其損失,必須要先舉證貴公司明知重量不同,且能舉證其多出貨之重量

如僅依公式計算,是否可以完全證明貴公司實際購買之重量,則必須視其計算之基準的可靠性

惟貴公司更改重量的部份,如對方可舉證與事實不符,則亦有歸責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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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