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4日 星期六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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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事實經過:

今年我租的房子即將在七月約滿可退租,在我朋友介紹之下,介紹了一個朋友(簡稱A),

有意願要分租!因此便打算再與房東續約。我租的房子有三房,原本只有我跟姊姊兩個人

住,所以嫌太貴,後來A口頭跟我約定說要租,從租期開始又拖了好一陣子才搬進來,

租金及押金未給,搬進來當天我請她先準備好兩個月押金與一個月租金,但是她東西

搬進來,當下沒簽約的意願,只想要來跟我拿鑰匙而已。那天我堅持不給她鑰匙,

後來大家不歡而散,那天她口頭說星期天要準備好所有的錢再過來,與我簽約。

過了兩天,她傳了簡訊給我說 不好意思她不租了,打擾了!然後就開始她一切囂張的

行徑,我要求她賠償我兩個月租金,因為房東漲價了,加上她違約,我一年要多付

四五萬,我要求她賠償我兩個月押金,但是我們未簽約,A女現在一直要賴這筆帳,

囂張對我說反正他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她說沒簽約,都不算數。

某次電話,我把她錄音存證,她說了,她跟我只有"口頭上的約定"沒有簽約,所以契約不
成立,我在對話錄音中反覆提到她的名字以及"口頭約定"。

還有她的東西已經完全放在我家了,但是現在就是賴帳不道歉,又很囂張,理由是她媽說

不要跟人家住。




問題:

Q1:口頭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錄音是否能夠證明她曾經要租我們的房子但是違約

Q2:明天我請她搬走她的東西,請問我應該繼續如何跟她談判下去?
(我想東西搬走她人會更加囂張)

Q3:我要求她賠償押金兩個月是否合理?

Q4:當天她來我家約定星期天簽約並且付清,在場的人是否可當證人證明她曾經說過這些
話。

Q5:東西她即將搬走,我是否可以拍照存證,或者她在班的時候,是否我可以錄影存證。
2010年7月23日上午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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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參考
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37 年上字第 6762 號民事判決:
租賃契約在法律上並無必須訂立字據之規定,自不容上訴人以未經訂立字
據,主張未與被上訴人發生租賃關係,不負給付租穀之義務。

A1:錄音的確可以作為你們雙方租約的證明

另參考
民法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民法第 152 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A2:如您欲保護自己之權利,可以留置對方的物品,但是必須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參考
民法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A3:如您因為對方撤銷契約,而因此直接造成損害,例如您在與對方口頭立約後,即向房東簽約。
惟兩個月壓租金是否為適當之請求,應衡量您實質所受損害,例如與房東解約之賠償。

A4:同A1只要可以證明雙方有約定即可

A5:對於對方的物品拍照存證,可以作為對方有承租事實之舉證。而存證之方法,
只要不違反法令,不侵害對方之權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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