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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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匿名 提到...

上任工作是一家30人以下電子製造業公司的秘書兼業務助理,
老闆也有做業務上的推廣,在去年時老闆和別的公司合作接了貿易的買賣工作,
之後發生了收了錢聽說沒出貨的狀況,老闆就一直躲著客戶,
我也只能一直回覆客戶,老闆不在沒辦法接電話,客戶火了也警告說我也會是詐欺共犯-_-

我在這之中處理的事務大概為:
1.PI,及INOVICE 和PACKING的文件製作,(當初聽說貨是在大陸地區直接轉賣,
也是由合作的公司去實際的做出貨的動作)出去的文件都是有公司大小章,及老闆的簽名,
並無我的簽名,我是協助作表單,

2.客戶詢問的問題,老闆叫我怎麼回覆,我就代回覆(老闆曾要我回覆客戶貨出到了那裡,預
定幾號會到)

公司後來在去年也倒了,現在我卻收到了 地方法院檢察署詐欺被告的傳票

我想到時去表達下列的意思

1. 我只是助理,所有出去的mail都會c.c給老闆,出去的文件會給老闆同意後蓋公司大小章
2.貿易買賣非我司的主業,所以我也只是協助老闆
3. 客戶+老闆+合作的公司有一起在客戶公司開會,客戶c.c會議記錄給我,
但我從沒參加任何決議程序

請問我可以主動提供mail 或老闆簽名的訂單 證明嗎??
(我怕反被前老闆會說我偷帶公司資料走)
或我在法律上有什麼優勢嗎???

2010年7月16日下午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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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您應可以舉證訂單簽名等,但是否會被前僱主提告,

則需視您是否有簽署相關之保密條款,而如僅作為舉證之用途,

應不會被認為不當洩漏業務上之資訊。

且公司已經倒閉,已無法律上之主體條件(法人格),自無法對你提出告訴。
(營業相關資料為公司財產,如有侵害的行為須由公司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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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