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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緣由有塊土地大約500多坪,大約有十多位共有人
上面有合法舊有建物四院,也就是大房使用正身護龍,二房使用右邊護龍三房則
使用左邊護龍,類似分管協議,大約已經有六十年左右,該建物日治時期之前就已經存在
其中有位共有人,因為前段時間有拍賣其中一人的持份大約 30坪左右,結果他為了主張
土地權能,蓋了鐵皮屋,也就是向外擴張與原先的三合院顯非同一時期起造之建物
也遭市政府以違章建築發函要求拆除,不過因為行政官僚就是如此,對方有找議員去擋
看起來要用行政程序拆除違章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尤其年底又要選舉
所以共有人(我方)有兩位直接起訴民庭,法官會同地政也到現場丈量,本件請求基礎應該
如日照之明就不便贅言,現在要請教的問題是,這個蓋鐵皮屋的共有人為了報復這兩位共
有人,也同樣起訴拆屋還地,因為這位兩共有人是也就是三房,有在自己的分管範圍蓋了
浴廁,應該是原先是比較小間後來加大,但是加蓋的範圍也是都是在自己的分管範圍
我稍微說一下,護龍就是兩龍房屋組合而成,前後都有鐵門、門鎖,也就是在這範圍內加
蓋,該共有人有持份大約106坪,分管範圍約65坪。
請教您,像這種原先分管就已經確定這是領管範圍,並且在分管範圍內將浴廁加大,並沒
有向外擴建,有拆屋還地的風險嗎?
有分管事實的要如何抗辯?方向?
不知道這樣敘述清不清楚?
2010年7月13日下午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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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因土地處於共有狀態,而各房之分管部份僅限於建物本體
依據民法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如該建築擴張未經2/3之共有人同意,有拆屋還地之風險。
而依同條第3項規定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因此如您可以舉證此擴張建築行為為簡易修繕,自有此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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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