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 芸 提到...
你好,我在台大PTT洽特版一篇文章中,看到某位主購陳述團員及其友人所做出的不妥行為,因為本身曾當過主購,對該主購在事件中受到的委屈感同身受,於是在文章下方推文,以"爛"字表示對團員行為的感受,並未指名道姓或做任何暗示,且該篇文章的撰文人(主購)從頭到尾並未指出團員身分,也表示不會公開對方身分,所以在我推文之際也不知道該團員究竟為何人,更不可能認識對方。
後來該團員自己出面發表文章說明,並公開表示願意接受大家公評,且說自己不擅言詞。我在此時推文表示"哪理不擅言詞了,可能小李子調教過..."。事隔一個多月後,該網友(團員)以上述兩項推文對我提告,同時也對多人提告。
請問這樣子構成妨害名譽了嗎?看了309,而且我一開始的留言是針對事件而非對方個人,請問這樣對警方陳述合宜嗎?謝謝
2010年7月18日上午5:25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您的問題在於您的發言,其對象是否可以明確得知。
此部份屬於法官認定的部份,而就您的發言內容而言,
雖您不知道該名特定團員是誰,但是您的言詞可以確定其對象為該名團員。
就公然侮辱罪的部份,其要件皆已經符合。
包括有故意,有侮辱的事實,且有特定對象("且說自己不擅言詞。我在此時推文表示"哪理不擅言詞了,可能小李子調教過..."。")
--
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