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neins 提到...
小弟住的大樓管委會決議欠2期管理費的住戶
將公開住戶門牌與姓名
這就有疑問
正常應該先通知然後再丟催繳信 接著存證信與支付命令
現在不走正常法律程序 管委會自行公開住戶姓名
是否違反
民法第195條的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找了好久都找不到類似的法院判決..
能否請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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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一些資料 只有說北大某社區
也是因此興訴 就是找不到判決資料
法官認為有法律依據可以循法律途徑追討欠繳管理費,
公佈住戶姓名在公開場所是侵犯當事人隱私權;
該住戶托詞受到騷擾求償50萬,法官以沒有具體事證證明受到騷擾,
附帶民事賠償部份駁回,但要求管委會登報3天公開向住戶道歉,
那個事件基本上雙方都沒好處。
2010年7月13日下午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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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民法侵權行為旨保護被侵權人受到侵害時,即便沒有經濟上的損失,
仍得以對侵權方求取賠償。
而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一為必須受侵害之一方受有損害,
如社區公佈欠繳住戶姓名,雖有侵害權利之事實,但是
如果被公佈者並不因此受有損害,自無請求賠償之基礎。
惟受侵害者仍得對於管委會之公佈行為留存證據(拍照等)
以此在受有損害後,作為侵權行為之證明
另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
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
法為之
第 33 條
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
之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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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