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不好意思,麻煩想請問
關於協議離婚之後小孩探視權的問題
監護權歸男方,
原本協議書上寫明女方可每周六日探視
但是男方反悔想改成隔周
且女方不答應則讓
女方看不到小孩,雖然暫時協議為隔周,
但是造成女方相當大的不便
請問女方還有辦法用打官司的方法請男方照協議書走,回復原來的探視日期跟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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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您可先起訴請求對方依協議履行。
若對方不同意時,則您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同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關於此種事件因屬非訟事件,故程序之進行係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22條以下至130條規定。
但因此種事件之特性(公益性),當事人於訴訟上固然可提出意見,惟法院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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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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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