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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到... - 你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ㄧ個朋友A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外遇與B男生下C男,為婚生子女,但畢竟是B男的兒子,所以要B男 負起扶養C男的責任,卻沒有辦理認領,而是辦收養,法院沒審查仔細就同意收養了,所以B男就成為C男的養父,C男也與A女斷了法律上之關係. 但後來發現,B男根本沒養C男,任由自生自滅,A女只好自己養,無奈之下,C男告B男要給付扶養費,但B男卻以收養關係自始無效為由不給付(因兩人有直系 血親關係),請問,C男可不可以用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請求B男盡扶養義務? 為了幫助C男跟A女,感激不盡! 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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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關於您這種情況可以區分下列兩種情形來看:
(1) C子與原本A女之夫(以下稱D)沒有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在這種情形下,BC間因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收養無效,C又受婚生推定,所以僅能對原本A女之夫請求扶養
(2) C 子與原本A女之夫(以下稱D)有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此時C子為非婚生子女,故B男所為的收養應該可被法院認為有認領的意思表示,因而視為婚生子女,可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請求C男扶養
基本上這是有爭議的,
就是對於可否收養事實上屬於自己真實血統而法律上之非自己婚生之子女,
有肯定說、否定說、區別說,
教科書的內容就不打上來了。
如果上面採肯定,那麼B自然有扶養義務。
如果採否定,那麼進入
法院就原本應無效之收養契約務為認可後,該認可之效力之爭議。
一樣有有效無效兩說。
如認為有效,那B男就有扶養義務。
如認為無效,那就無收養關係。
而C仍為原本A與其夫之婚生子女,
C在推翻其與A夫之婚生性,
且請求B認領之前,
在法律上自與B無任何關係。
所以要幫助AC的做法應該是
先否認C與A夫之婚生性,
再請求B認領。
希望以上回覆可以解決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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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可信、卜富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