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日 星期五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諮詢

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第一點,因為遠傳拆掉基地台讓我沒有訊號,而必須解約

依據民法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二點,解約要跟我收取2600的手機補償款,(原本是4400,經溝通減免1800,所以為2600)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節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節地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所以拒絕支付「手機補償款」

但是遠傳給的回覆是

關於您來函所述,與您說明,由於您當時申辦門號搭配手機,手機享有價格優惠,您門號因才會有2年的合約限制,另手機為移動式通訊工具,並不限制僅能在某一地方使用,因此,無法依您要求無條件解約,請您見諒。

但鑑於您住家收訊不佳造成您使用上的困擾,若您欲解限合約,遠傳已為您爭取只需支付 $2,600手機補貼款,違約金差額$1,800將由本公司吸收,若您同意請您本人攜帶身份證正本、第二證件正本(例:有照片的健保IC卡或駕照等....)前往遠傳直營門市並繳交$2,600辦理即可,謝謝您。

因為遠傳拆基地台造成用戶沒有訊號,用戶要求解約,卻要付違約金。這件事合理嗎?有無方法可以不用付違約金的方式解約呢?

2010年7月2日上午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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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手機收訊不良是否可以提前解約

目前仍屬爭議性問題

雖然您舉消保法之規定,有適用之可能,但是收訊不良是否得無條件解約,

須視遠傳是否可歸責,以及其收訊不良之狀況,是否致無法使用之程度。

而這些都有舉證上的難度。

如遠傳拒絕無條件解約,您可寄發存證信函予遠傳,並拒絕繳款。




惟因民法規定契約之解除需回復原狀,遠傳是可以要求您退回購買之手機,

甚至要求您賠償手機使用後給付之價值。


參考法條: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
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故尋求當地消保官之協助,應能較有效的與遠傳協商解約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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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