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小弟我是某家連鎖便利商店的工讀生
每天下班前會結算當天該機台的短、溢收
我在店裡打工剛滿一個月
一直對店裡的薪資制度很有意見

老闆說:溢收和短收分開算,短收的金額會在工讀生薪水裡面扣,溢收的金額則歸店舖所有。

在我剛學收銀的第三天,我就開始被指派一個人站櫃檯,面對大排長龍的客人,那時候很菜鳥的我,結帳常常出錯,不是忘了找錢就是多給客人錢。

就這樣我常常為了趕速度而忽略細節,造成這個月從7月初到今天共短收1004(最高單次短收600),溢收則有一萬元以上(幾天零星的小金額和某天一萬元的大金額,也有幾天沒出錯的紀錄)
關於那筆萬元溢收,雖然到現在仍然沒有所謂的受害者出現,但我知道那筆萬元溢收對店長來說很頭痛,如果真的出事了我也願意負責!
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平平是找錯錢,但是賠錢是工讀生在賠,多錢卻是店鋪拿走...

我想請問的是:
如果不幸的,有客人提出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的責任歸屬於誰?
損害賠償的歸屬的一方,是不是就有權利保管那筆單日一萬元的溢收?
請問店長說的話合法嗎?是不是可以將短、溢收相抵?

謝謝你們!
2010年7月29日下午11:32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民法
第 487-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因櫃台結帳金額短收,屬於結帳人之過失,僱用人從有過失之受雇人薪資扣除,
並不違法,而在僱傭契約中約定之,並無不妥。

如您可以舉證,櫃台金額短收,自己並無過失,可以依照上述法條,向僱主請求賠償。

--
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