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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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您好!!

我的大伯再取一個妻子,她用大伯為理由申請菲傭,把家務都推給菲傭,大伯要看病也不處理,大伯只好來找子女,菲傭的錢也要子女負擔,讓子女很頭痛!!
另外她也常以身體不好為理由,先前檢查說有疑似腫瘤,但他也不願意開刀,住院時也不准我們去看,我們對她狀況很不明瞭,又一直向大伯索取高額醫藥費,生活費,我們勸說大伯與她離婚,但他又會軟硬兼施,說要幾百萬贍養費之類的.因此大伯心態也反反覆覆,真的讓子女很難處理!!
問題:
1.子女能否向法院證明,她沒有照顧事實,而訴請離婚嗎?? (子女可否是告訴人?)
或是有其他的法律方式可以處理??平常應該搜級哪些資料或證據??
2.大伯已經80幾歲,有時頭腦不太清楚,有時又情緒不穩,為了避免大伯金錢處理失當,可否申請禁治產??子女可以申請嗎??如何申請呢??
2010年7月27日下午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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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因婚姻之權利屬於夫妻之專屬權利,子女並無法代位行使或是直接行使

贍養費的部份,依照民法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主張請求贍養費之一方,必須對於離婚無過失,因此如欲保存證據,
必須保存相關之過失證據

而如你大伯要請求法院判離
可以參考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相關之證據亦須保存


2.申請禁置產,民法修法後已經改為受輔助宣告或是受監護宣告,可以參考
民法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以及民事訴訟法
第 597 條  
監護宣告之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 598 條  
監護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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