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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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7/8(應該)時,我於8591賣一台電腦

7/10號,查詢宅配單號,顯示7/10,已到達買家手中

7/15號,買家打電話給我,說遊戲不能開啟,畢竟電話講,我也不知問題在哪
所以,我請買家送去電腦公司"檢測"看看,不要維修

7/16或17號,買家說:電腦公司檢測為顯示卡問題
他自行更換一塊新顯卡EN9500GT / 1G 價格為2600
(壞掉顯卡型號為技嘉 7600GS) <-過保      當下他表示要我賠1300維修費我很不好意思,我跟他說,我頂多就只能賠7600gs 二手價格給你當下他也答應了 (二手價格約500~600) 然後麻煩他把壞掉的寄給我7/25號,他傳簡訊給我,說他無法接受600,要我賠1300 + 壞顯卡運費我覺得很不合理,假設他今天更換了一塊高階顯卡1萬元的,我也要陪他5000嗎?各位大大,我這樣的思考有錯嗎?謝謝各位!我有回覆8591大概問題所在,客服回我如下:8591客服中心 2010-07-26 21:06:45 您好~客服 0159 號 Kevin 很高興為您服務~感謝您聯絡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剛有聯絡您確認~買家告知本身對電腦不了解~在發現電腦有問題時有聯絡過您說明~同時,對於3C商品的交易,買家有7日的鑒賞期~是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理的唷~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買家有在收到物品7日內說明~並無違反相關交易規則唷~因此筆交易鑒於買家已有提供證明~確認您出售的電腦顯示卡故障~買家告知需您承擔更換顯示卡的一半費用1300T~與寄送損壞顯示卡與交易的手續費用~若您無法接受此費用~建議您可好好跟買家溝通看看~看是否可以減少支付多少T~客服中心也會再配合您與買家進行處理唷~8591感謝您^^2010年7月26日下午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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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參考消保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民法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依照民法第226條規定,買家對於可規則於賣家之事由,造成電腦給付不能(無法正常使用)。
可對於賣家請求賠償損害,而依照同法第213條,賣家應回復電腦之原狀。
而依照同條第3項,買家可以請求賣家支付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及電腦維修之必要費用。

另依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而您的問題在於,對方更換價格較高之顯示卡來回復電腦之功能。
其必要費用之範圍,應以回復原狀之所需費用,而不包括增加功能之部份。
或依照第216條,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即對方所受損害為7600GS顯示卡,
應只能請求此款7600GS之價值。

惟對方七天內應可依照消保法之規定退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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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