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4日 星期六

[卜富澤諮詢回覆] 交通事故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某日,對方貨車司機(甲)在國道上疑似打瞌睡而變換車道擦撞我方自小客車(乙)。事後,車廠估價乙方自小客車維修費用20萬,但甲方以乙方之自小客車年資過久,且市值5萬為理由,只想賠償五萬。

我想請問的是,是否有法律條文可以幫我向對方要求多一點維修費。

20萬的維修廢只陪償5萬,實在有點不合理。我是受害人卻要比加害人付出更多代價。

感謝您!!
2010年7月24日上午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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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
民法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而損害的部份,依照一般汽車車體保險之計算方法
維修部份,保險公司給付汽車殘餘價值之七成
而如汽車維修費用超過殘值之七成
保險公司會建議車主報廢車輛
並賠償車主汽車之殘餘價值

因此在您的案例中,如果維修的價格已經高過車輛之殘餘價值
在實際判斷上並沒有理由認為,您車子所受損害超過車子之殘餘價值
簡言之,如果可以以5萬元買到相同之二手車,而要花20萬修車
在損害的衡量上,20萬的維修費用並不是一個相當的價格

而如果您有其他之損害,例如精神上,或是車輛無法使用所造成之損失
在可以舉證的狀況下,皆可以像對方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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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