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5日 星期日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墾請幫忙解答,情況如下:

A、B、C、D兄弟共同持有一塊土地,地上物有三合院和鐵皮屋

以協議書約定地上物由C全部繼承,但由C繳納地價稅,

後來D轉手賣給E,後來E又賣給F,

這塊共有地目前已經要被政府徵收為道路用地,進行地上物查估補償金發放

遇到的問題是

1.F 出示買賣契約上面載明:地上建物隨同移轉,F表示他對地上物有權力

要求補償金他也要分得,但是據我們所知兄弟D賣土地時沒有類似條文

不知道為什麼到後面幾手賣方加上的條文?這樣F是有權力的嗎?
2.D以當初約定地價稅由C繳,C卻沒有繳為由要求分得地上物補償金

因為多年來D都沒有提出要求C代繳,所以C也的確只繳自己持份部分的地價稅?

D這樣的說法合理嗎?

懇請幫忙解答。非常感謝!!
2010年7月18日下午11:50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參考民法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關於您的問題
ABCD為土地之共有人,假設其契約有分割之效力
D僅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即不包括地上物之權利。
而F對於基於買賣契約上的權利,因E之過失給付不能,自得像E請求賠償。

第 822 條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分擔之。

C是否應繳所有地價稅,應視契約如何約定,而地上物補償金,因為地上物為C之應有部分,
自應由C全部取得。

--
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