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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墾請幫忙解答,情況如下:
A、B、C、D兄弟共同持有一塊土地,地上物有三合院和鐵皮屋
以協議書約定地上物由C全部繼承,但由C繳納地價稅,
後來D轉手賣給E,後來E又賣給F,
這塊共有地目前已經要被政府徵收為道路用地,進行地上物查估補償金發放
遇到的問題是
1.F 出示買賣契約上面載明:地上建物隨同移轉,F表示他對地上物有權力
要求補償金他也要分得,但是據我們所知兄弟D賣土地時沒有類似條文
不知道為什麼到後面幾手賣方加上的條文?這樣F是有權力的嗎?
2.D以當初約定地價稅由C繳,C卻沒有繳為由要求分得地上物補償金
因為多年來D都沒有提出要求C代繳,所以C也的確只繳自己持份部分的地價稅?
D這樣的說法合理嗎?
懇請幫忙解答。非常感謝!!
2010年7月18日下午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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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參考民法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關於您的問題
ABCD為土地之共有人,假設其契約有分割之效力
D僅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即不包括地上物之權利。
而F對於基於買賣契約上的權利,因E之過失給付不能,自得像E請求賠償。
第 822 條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分擔之。
C是否應繳所有地價稅,應視契約如何約定,而地上物補償金,因為地上物為C之應有部分,
自應由C全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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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