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ymous has left a new comment on your post "民事法律問題諮詢區":
站長和站務你們好
想問你們一些問題
(我不確定算哪類的 應該是民事吧)
狀況如下:
我家的信箱裡最近常被別人丟垃圾進去或是倒珍珠奶茶
大概是晚上十一十二後點被人丟的吧
因為我都是固定晚上八九點收信 但那時候通常都沒事
而且我有去調監視器畫面在那時段有比較可疑的人士
問題如下:
1.最近想要抓這個人 但光看家裡樓下的監視器畫面好像沒什麼用
我覺得應該是附近的人所為
想說查附近所有的監視畫面不知道能不能看到對方是從哪一棟出來的
不知有無辦法調附近所有監視器的畫面
警察允許會給我看所有監視器的畫面嗎?
2.也有在想要不要自己裝一台監視器
可是我想說就算拍到了 要怎麼舉證是對方幹的呢
因為他有戴帽子和口罩看不清楚臉
萬一不是現行犯 對方打死不承認我好像也沒輒
或是假使對方承認了 可是我要告他什麼呢?
感覺這應該也不是刑事責任 民事上我也提不出有什麼精神上損害之類的
好像頂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去告 可是社維法好像也只是罰錢了事吧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更好的方法?
3.這幾天晚上也有打算躲在樓下埋伏想說直接抓看看
不知道抓到能不能把對方強制留下嗎?
因為我不知道現行犯是否只有刑事責任才算現行犯
雖然我是滿想叫我爸下樓揍人的 不過揍人應該自己也會出事吧
不知有沒有人能提供我抓到以後更好的處理方法
最近為這件事困擾
不知道該怎麼解決
所以想請教你們一下
希望你們能告訴我一下
非常謝謝你們
Posted by Anonymous to 卜富澤免費法律諮詢站 at June 29, 2010 4: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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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責任部分
依民法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就是看對方是否造成您的財物損害,例如重要信件因此毀壞。
如果有,就可以請求賠償。
而刑法三百五十二條規定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對於投入的垃圾可以請求除去,如果您因為清潔信箱有所支出,可以請求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部分,就像您所說,不容易證明,法院也不會輕易判給。
舉證部分
關於調閱監視器部分,一般都在設置在里鄰長辦公處,如果報警是可以調閱,不過台灣警察辦案令人不敢恭維。不過還是建議報警備案,要求警察加強巡邏。
關於舉證部分,當然是現場逮到最好,如非現場發現,就僅能輔以其他證據。
其他
關於自力救濟部分,一定程度的強制是可以被允許的,例如暫時強制留置,不過還是要通知警察。如果要出手的話,恐有傷害之虞。
畢竟真正造成之損害不會太高,所以賠償也不會太高。但如果有造成信件毀損,對方即有刑責。
希望以上回復可以協助您解決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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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富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