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對方告我妨害名譽
對方提出的證據是PTT的一篇文章,
但是該篇文章有修文的痕跡,
且修文時間是在我的ID推文以後,在我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之前。
問題:
妨害名譽應該是刑事案件,
所以我認為對方應該負有舉證責任(這個想法對嗎??)。
可是今天既然對方舉出的證據帶有被變造的痕跡,我似乎可以朝這點著力,比如說我堅持我沒有講過那些話,但是我應該怎麼指出這個證據上的問題好呢??還有我這麼堅持的話是否會造成我必須舉證那些文字究竟是誰打出的嗎??
--
還是我應該順著警察的建議,乖乖的承認,然後等待和解呢??聽那警察的說法,似乎這類案子和解的可能性很高...
可是我覺得機會有點難得,因為如果證據被變造過而對方使用這被變造的證據來告我,我似乎可以反告對方誣告...想聽聽看大大們對這個路線的想法,謝謝。
2010年7月1日下午8:03
--
解答
首先,他是否有修到您的推文
如果他修您的推文,再拿來指控你誹謗或公然侮辱
當然有誣告的情形。
(而你必須有修文前的紀錄,才有辦法舉證 by卜插電)
如果他修的文,無關您的推文,
那當然還是針對您的原本發言來判斷是否觸犯刑法。
對方有舉證責任沒錯,
不過他的部分只需要舉出您的發言紀錄,
至於是否成立誹謗或公然侮辱還是有待檢察官認定是否起訴,
而進入訴訟再由法官認定是否成罪。
從您的問題看來,似乎是您要以證據經過變造,來抗辯。
如果您要以該發言不是您所為,自然要由您負擔舉證責任。
該發言帳號為您所有,只要對方提出該帳號有誹謗或公然
侮辱的發言,接下來舉證責任就會轉置,您必須舉證該文
字非您所言、或帳號經他人不當使用,等等。
參考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
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
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參考意見:
刑法第310條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必須要由受害人向
檢察官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偵查然後起訴。
您的案件精確來講,會是由提告的告訴人向檢察官提對您
的刑法第310條的告訴,並且將證據交由檢察官偵查,經
過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後再決定起不起訴。
至於要不要和解,說實在要看您對於對方變造證據的證據
掌握多少,若您不確定對方是否有變造你所發的文,只是
稍微懷疑,則我會建議您跟他和解,因為即便你們到檢察
官面前,檢察官也會要你們和解,若你們和解,檢察官多
半會不起訴或給予您緩起訴處分,則不會有審判程序也不
會有案底。但若您拒絕和解,一經檢察官起訴,您就要承
擔被法院判有罪的風險,雖然有罪後多半可以易科罰金不
用坐牢,但您就會有案底,而且也不利您之後若跟對方打
民事官司。
然而若您可以確切掌握對方變造證據要向警察提告的證據
話,則您即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發。但前提是若您要向檢
察官告發相對人誣告罪時,必須要等到要相對人已經對您
為誹謗告訴了。
以上是最基本而相關的回答,若有其他問題,歡迎再發問。
希望以上回覆可以解決您的疑惑
--
卜富澤、卜成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