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請問一下
我父親於96年申辦和信電信有積欠手機費,
後來過世後,這幾年一直斷斷續續有電話、
帳單寄過來,但父親與家人交惡(吸毒),故不予理會。
前陣子我剛好有詢問朋友這方面的問題,
他跟我說電信業請求權消滅期為兩年。
後來有接到他們客服的電話,我便以此回答。

最近家裡收到一封通知,大概是電信業者將債權賣給資產公司,
那封信內容大概是"即將要將案子交給法院"信中列出要查封我父親
名下財產等等字語。
但我想請問一下,由於我父親也過世頗久了應該有五年了吧。
請問這筆債會影響到我嗎?(因為它所列的都是我父親的名子)
若有,我可以以消滅期兩年與之周旋嗎?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民法第 127 條規定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電信費用並不包含在上列各款規定中,其消滅時效可參考
民法第 126 條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您在父親過世時您未辦理抛棄繼承,依照

民法第 1148 條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雖新法有強制限定繼承之規定

但您父親去世時間不明,是否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請參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
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