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近日突然收到警方寄到家裡的通知書

內容法條為涉嫌妨害名譽及信用

經過家人致電詢問說跟網路發言有關

因為還未到通知書通知出席的日期 所以警方說還不能去處理

本人已經有上網搜尋過自己發過的文章或言論

並沒有指名道姓

那舉例來說 在facebook 發言一句: 痴肥 : o

這樣是無條件的必須向對方道歉?

或是無從辯駁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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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須視有無對於“特定之人”做出公然侮辱或毀謗之行為而定,就個別案件具體判斷,無法一慨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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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嘎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