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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我是在4/2星期六 22:50分發生車禍,
我本身是從事補習班的教職 當天早上
我9點到美麗華的補習班上課一直到晚上9點,
然後從美麗華回板橋家人的住處那邊大概9點40,
在家待了50分鐘左右 10點半離開, 要返回泰山自己的住所
然後就在要回泰山的路上發生車禍,
車禍前一天晚上(禮拜五晚) 有個朋友來我家住, 所以沒出去喝酒,
再前一天晚上(禮拜四晚) 也待在家沒出去喝酒,
關於這兩天晚上,我看了MSN紀錄 ,確認我待在家沒有出門,
也就是說 ,禮拜四晚上我在家,
禮拜五晚上,有朋友來我家住 ,隔天早上我上9點的班 ,我先送他回家,然後去上班,
上完班 回家,然後發生車禍, 我是被救護車送進醫院,
當天晚上在醫院躺了一天, 到隔天的11點才離開醫院,
這兩天傷比較好了, 所以昨天4/12去警局作筆錄,
當場被告知酒精濃度是75.4mg/dL轉換成呼氣濃度是0.37mg/L,
但我很確定當天與前一天我沒有喝酒,
我該如何舉證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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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因為您發生車禍前有上班與有友人借住
因此您的友人與同事皆可作為証人證明
而相關之時間前後,如果有紀錄會比較理想
而酒精濃度的檢驗是否有瑕疵,也可以請警方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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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