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 星期五

[卜富澤諮詢回覆] 車禍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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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我是在4/2星期六 22:50分發生車禍,

我本身是從事補習班的教職 當天早上

我9點到美麗華的補習班上課一直到晚上9點,

然後從美麗華回板橋家人的住處那邊大概9點40,

在家待了50分鐘左右 10點半離開, 要返回泰山自己的住所

然後就在要回泰山的路上發生車禍,

車禍前一天晚上(禮拜五晚) 有個朋友來我家住, 所以沒出去喝酒,

再前一天晚上(禮拜四晚) 也待在家沒出去喝酒,

關於這兩天晚上,我看了MSN紀錄 ,確認我待在家沒有出門,

也就是說 ,禮拜四晚上我在家,

禮拜五晚上,有朋友來我家住 ,隔天早上我上9點的班 ,我先送他回家,然後去上班,

上完班 回家,然後發生車禍, 我是被救護車送進醫院,

當天晚上在醫院躺了一天, 到隔天的11點才離開醫院,

這兩天傷比較好了, 所以昨天4/12去警局作筆錄,

當場被告知酒精濃度是75.4mg/dL轉換成呼氣濃度是0.37mg/L,

但我很確定當天與前一天我沒有喝酒,

我該如何舉證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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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因為您發生車禍前有上班與有友人借住
因此您的友人與同事皆可作為証人證明
而相關之時間前後,如果有紀錄會比較理想

而酒精濃度的檢驗是否有瑕疵,也可以請警方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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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