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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首先,感謝幫忙回答的法界人士們,因為你們的好心幫忙,減少我們家族很多的煩惱,我想問的問題如下:
我的奶奶目前中風,而她目前還有100多萬的存款。而不成材的叔叔,則是一直妄想那筆錢,而不願意送奶奶去養老院療養,執意要猶他自己照顧(因為由他照顧的話,他就有機會挖錢)。目前,我爸媽,以及奶奶的兄弟姊妹們都做出決議,包括奶奶本人都希望進養老院療養,因此,想說用那100多萬的錢作為療養的花費。想請問的是:
1.如果叔叔不答應的話,在法律上是否有法條可以強制的方式讓他答應送去?(因為叔叔說是答應照顧,但其實都是為了錢,而且照顧的品質也其差無比,甚至會辱罵、毆打奶奶)
2.如果叔叔答應,是否能成立一個像是專款帳戶那樣,可以讓那100多萬由公正的第三者看管?因為這些錢如果由我爸管理,我叔叔會懷疑我爸挪用而不服,但是如果由我叔叔管理,沒幾天就會被他賭光了。因此需要以這樣的方法讓這些錢能真的用在我奶奶身上。
以上,還煩請各位先進能幫忙解答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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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你奶奶中風的部份,應該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2.監護宣告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相關事證,禁止你叔叔成為監護人
3.專款專戶的部份,是信託的概念,由委託人請求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來完成信託目的。
通常委任律師辦理,但是因為財產在你奶奶名下,所以必須有監護人後,由監護人做為信託委託人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10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第 1111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
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
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
第 1112 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
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信託法
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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