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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事實經過:
我的伯父上星期去世,他在民國86年時與前妻離婚,
當時他們有共同領養一個小孩男生,雙方皆與其無血緣關係,今年未滿十八歲。
離婚時,雙方同意歸女方監護教養,男方放棄探視權。之後無撫養費規定。
夫妻雙方無條件離婚,男方不給付贍養費或任何財產。
離婚後,雙方已無聯繫。不確定近況。
後來我伯父與一名大陸女子再婚,
因伯父無生育能力,所以伯母人工受孕,精子為一般捐贈者的。
今年二月生下一男一女,因早產,男孩已夭折,有報戶口,女孩尚在保溫箱觀察。
夫妻已協議男孩同父姓,女孩同母姓。
伯母在台灣已超過十年,有身份證,
伯父常年生病開刀,伯母都有認真照料生活,勞心勞力,不離不棄。
伯父是公務員,過世時尚未退休。
問題:
1.前妻與領養小孩是否有繼承權?如果有,該如何分配?
2.伯母其過世的男孩,是否有繼承權?
3.可否申請任何補助?
4.如有問題,該如何去找社工和律師?詢問費用如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2011年3月12日下午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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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您好 以下依序回答您的問題
1.前妻無繼承權,共同收養的小孩如是依法律程序所收養,法律上有繼承權
2.過世的小孩無繼承權
3.不知道您所謂的補助是指什麼,如果是社會補助建議問社會局,有一定的條件
4.您可以至有法律服務的大學或區公所等單位免費諮詢,付費諮詢依不同事務所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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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富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