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我想請問一下:我有母親的附卡,但我當時申請時並未成年且未婚,根據現在的規定是只需負責我名下債務!
但銀行告知我在94年他們已經有支付命令判決確定!(可是我完全沒有收到這封信...)
他們有權跟我追討我母親的債務(因為我名下附卡沒有欠款!)
這樣我可以跟法院聲請異議?還是說我一定得接受銀行的條件?
2010年10月14日下午9:26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必須依照您當初附卡的合約內容判斷,而如果您覺得合約內容顯失公平,
可以舉證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該契約條款無效。
而其支付命令之對象為您的母親,因此對您並無效力,即使銀行對於附卡持有人
依照合約有權利,仍必須再聲請一個以附卡持有人為對象的支付命令。
--
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