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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您好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各位
我們最近參加了教育部的創業競賽
辛辛苦苦忙了好幾個月 終於審核通過並獲得補助金
通過後教育部告知團隊代表人須為負責人
而當時代表人也同意 並提供身分證等協助辦理公司登記 他本人也去辦了公司銀行帳戶
結果隔天卻完全在沒有告知其他成員的情況下擅自註銷公司跟公司帳戶
問他原因 他說"擔心擔任負責人之後會有風險" 並且拒絕溝通
導致我們幾個月以來的心血全部付之一炬
我們為了這個計畫 工作全部辭掉(教育部規定須全職投入) 每天耗費無數心力
本來已經進入請款階段 現在竟然因為這個人反悔而讓我們蒙受重大損失
不僅補助金領不到 工作辭掉 勞保停掉 過去花的無數時間心力 企劃 營運等等都化為烏有
我們跟教育部溝通是否可以更換代表人
教育部的回覆也是拒人於千里之外 所以現在簡直是一籌莫展
剛聽到他擅自撤銷我們公司的時候 當下簡直都快哭出來了
所以我想請問大家 這樣我是否可以告這個不負責任的代表人 並要求賠償?
必竟整件事情都是在他知情且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當初跟教育部申請書也是他蓋的章 設立公司時身分證影本也是他知情提供
設立銀行帳戶也是他本人去設立的 並有拍照存證
但他就這樣不說一聲的撤銷 背信 導致團隊成員蒙受巨大損失
我們欲哭無淚 只能希望藉由法律途徑試圖解決 希望各位能夠幫我們提供意見
謝謝
2010年9月14日上午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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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參考民法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你們與代表人之間的關係,應可以認為是委任的關係。
而依照第 536 條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因此受任人對於您團隊的委任並無變更的權限
而依照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受任人應有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如為告知突然註銷公司,可知對於
比賽有重大影響,此為普通人即可認知的情形,且其本來就知道代表人必須為公
司負責人。
因此您的團隊應可以對於代表人,違反委任契約而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並請求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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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