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目前人再外工作 租了一間學生套房
社區式的學生套房 為私人所有 房東自行管理 但因日前暑假期間 許多學生皆不在這居住
房東則開始進行許多修繕工程以及檢查家具型號的作業 這些作業事先我們房客全部皆不知情 直到當天進行工程才知情 房東也未說這項工程會進入到房間內 想表達的是 房東在未告知的情況下 私自利用備份鑰匙進入房間內 這顯然已違反私闖民宅的條例 當然也有去跟房東反應 但他的態度令我覺得是在推卸責任 他認為是先敲過房門已是事先告知的行為 但我是上班族 不可能早上到下午都在家 且我也未接到房東說要進入房間的電話通知 但有聽復進房客說有進入房間內 這點讓我很不舒服 跑去跟房東理論後 我要求自行換房門鎖 他卻不答應 但我使用的是上個房客所使用過的鎖 這樣安全一點保障也沒有 於是回家仔細看了一下契約內容 有一條則說
[未經甲方許可 以方不得擅自修改 變動 改裝 塗改建築物及傢具設備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之責任 愛護並注意使用房屋及傢俱 房屋因自然損害而須修繕時 請填妥修繕申請單 由甲方負責修繕]
想請問 有這項條例 我有權自行換房鎖嗎
因房東這種行為我實在是覺得有所恐懼
2010年9月12日下午2:41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民法第 421 條規定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因此承租人基於租賃契約,對於租賃物應有使用權。
其使用權的範圍,應該包括居住上保有隱私以及安全的權利。
房東依法應無權利任意進入已出租的房間
而更換門鎖的部份
屬於修繕的範圍
依照民法第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您欲自行換鎖,應定相當期間催告房東,經催告不履行始得自行更換
--
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