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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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請問關於租屋糾紛
2010/8/24與房東簽約交付押金之後
經過考量後覺得並不是理想的租屋地點
想取消合約並拿回押金
但房東認為已經簽約 合約生效不妥協退回押金
簽約和取消合約是在同一時間
並沒有入住也沒有使用任何租屋的設備
簽約和與房東取消合約前後大概20分鐘的時間
這段時間房東皆在房內

之後房東妥協只退回一部分押金
想請問是否有權利拿回全部押金?
2010年8月25日上午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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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因為您雙方已經訂立契約,而押金的部份可以參考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因為您的因素,租賃契約無法履行,您依照上述法條應該無法主張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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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