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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你好:
我想請問如果多年前身份被盜用,業者因業務疏失未盡身份審查之責,讓第三者直接簽立契約,與業者之契約非本人簽署是否不具效力,當初的契約也就不成立?
三年前費用問題有向業者提出異議,有異議契約業者並未查明清楚,仍將非本人簽署之契約送至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向本人追討費用,業者這樣是否涉汲偽造文書?
2010年7月30日上午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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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刑法偽造文書罪,其成立必須要有偽造之故意,並有偽造之行為
業者未盡審查之責,並不屬於偽造之故意,即便此契約確定為偽造,
業者亦非偽造人,偽造人為盜用身份立約之人。
業者必須有認識其立約者身份為偽造,而仍與對方立約,始有偽造文書罪之適用。
如您可以證明契約真實性有問題,應有相當證據後,對業者提起確認契約無效之訴。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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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