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6 匿名 <noreply-comment@blogger.com>
匿名 已針對您的文章「民事法律問題諮詢區」留下新意見:
各位法律專家您們好
請問
甲有兩子三女 其子女皆有後代
大兒子乙賭博敗光父親甲之財產 小兒子丙開公司 因為涉及官司將負責人由其姐丁代理 公司後來由甲乙丁合夥投資 後來發生乙要拆夥獨資 對甲開借據三百萬 而對丁清償股權 公司另創行號 為甲獨資
丙有兩子 戊為婚生子女 己為私生子
丙於公司負責人由其姐丁代理不久後 死亡
請問公司轉來轉去 丙資產是否被吃掉?戊己該如何請求遺產取得?時效為何?(私生子知或不知情形下)
若祖父甲死亡時之財產繼承如何取得?
先感謝回答:)
由 匿名 於 2010年7月6日下午10:58 張貼在 卜富澤免費法律諮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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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專家您們好
請問
甲有兩子三女 其子女皆有後代
大兒子乙賭博敗光父親甲之財產 小兒子丙開公司 因為涉及官司將負責人由其姐丁代理 公司後來由甲乙丁合夥投資 後來發生乙要拆夥獨資 對甲開借據三百萬 而對丁清償股權 公司另創行號 為甲獨資
丙有兩子 戊為婚生子女 己為私生子
丙於公司負責人由其姐丁代理不久後 死亡
請問公司轉來轉去 丙資產是否被吃掉?戊己該如何請求遺產取得?時效為何?(私生子知或不知情形下)
若祖父甲死亡時之財產繼承如何取得?
先感謝回答:)
由 匿名 於 2010年7月6日下午10:58 張貼在 卜富澤免費法律諮詢站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因事實不夠明確
可能有幾點尚須釐清
1.丙所開公司之性質(有限公司?)
2.丁是否取得股份?或僅掛名負責人
3.丙之死亡時間在甲乙丁合資前或合資後?
假設丙成立有限公司,其後丁代理負責人職務,事實上股份仍為丙持有,
而丙在丁代理後甲乙丁合資前死亡,則丁對於丙持股之公司所為之合資以及股份轉讓
(乙清償股權),為無權處分,
此時股份之有權持有人應為己戊(己是否有繼承權,端看丙是否有扶養之事實)。
(乙清償股權),為無權處分,
此時股份之有權持有人應為己戊(己是否有繼承權,端看丙是否有扶養之事實)。
因此,己戊對於丁所處分之公司股份,有繼承回復請求權。
其權利及時效可參考民法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以及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以及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而祖父甲之財產,因先將其債權(乙之300萬借款),以及甲本身財產,合併計算後
依照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以及民法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由配偶及子女平均繼承,而因丙死亡時間在甲之前,其己戊繼承丙之應繼份(其應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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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卜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