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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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您好
有個關於個資法的問題想請教
A先生被B先生控告妨害名譽成立
判拘役可易科罰金 另外有民事賠償
B先生的朋友為記者
因此雖是小案子 A先生也並非公眾人物 但當時新聞有播報A先生全名
現在A先生使用網路搜尋引擎搜尋自己的全名
發現有部落格及網站記錄A先生的妨害名譽前科
也就是A先生的全名 職業 犯罪前科都被公佈於網路上
請問個資法有無保護到A先生?
若有, 應該如何處理?
謝謝
2010年7月25日下午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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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因為此部份屬於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利用,應有個資法第六條之適用。

其罰則規定於上述第41條,如能舉證其為意圖營利,則有加重刑責。

您可以報警由警方移送檢察官,或是自行到法院按鈴申告。

求償部份

可以參考同法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 30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31 條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
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因此您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於第2審言詞辯論前

向法官提出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您所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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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