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8日 星期日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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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雪珍 提到...

我是賣方.去年12/1時.要賣出一棟房子.是預售屋
簽下1300w賣出.因為是預售我也還沒權狀
雙方簽定簽約金10萬.完稅在給40 萬.剩下尾款補足
1月中拿到權狀後發現坪數短少.又約出來口頭更改賣價為1260W
買方又說因為想要先裝潢房子.所以我就先將鑰匙給她們

當時回應最晚過年後貸款會辦妥.等了很久因為買方貸款問題
直到5月底終於先把我的銀行貸款清償了.讓我多繳不少利息
但仍欠我330萬尾款.6/10給我170萬.詢問剩下金額呢?說會盡快給我
過一星期給我60萬.6/23給我50萬.仍然還有50萬沒給我
但買方已經在4 月就搬進新家了(這方面是合理的嗎?)

問題:
7/7已經先寄存證信函給買方.內容要求三日內付清尾款.否則以違約處理.
但買方完全沒有聯絡我.代書幾次要買方先跟我連絡仍沒打給我
因為房子已過戶到買方名下.代書說只能用買賣合約在過戶回來
買方似乎沒誠意解決.我是不是只能提出民事訴訟呢?

訴訟費用我看到這條.那1260萬的房價就就是10萬8百嗎?
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2010年7月17日下午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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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照您所提供的事實,因為房子已經登記在對方名下

因此就賣方給付之部份,已經沒有不為給付之可能

因此賣方對於買方未繳清之尾款部份,可以依照民法相關規定提出告訴,請求對方為對待給付

或建議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介紹與聲請方法可以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4.asp

以節省訴訟費用,並加快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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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