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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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昨天去面試一家補習班,他是兼職老師必須簽約一年,當下沒想太多就簽了,但後來才發現他說會先師訓再上課根本沒有,因為他說那個班很趕著要開課,還有合約說以後不續約不可以在他的方圓一千里內任教,這樣是合理的嗎?我當晚就打電話跟他說希望可以取消合約,請問如果他說不行那我該怎麼辦?
2010年7月14日上午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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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據案例事實,應可認為您與補習班間成立一僱傭契約,依此契約您對補習班的給付義務為提供勞務,補習班之給付義務為給付薪資。就補習班所稱會先為您做師訓的部分可認為是補習班的從給付義務。

今補習班沒有先幫您做師訓就要求您上課,您可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也就是要求補習班先幫您做師訓。

若補習班不為給付,則您可依民法第229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若補習班在您催告後仍不為您做師訓,則您可依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

另外就他禁止您在方圓一千里任教部分,此種競業禁止約定之效力,實務上提出五個判斷標準:

() 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
() 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
() 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 有無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
() 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

此部分通常取決於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