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已針對您的文章「科技法律諮詢區」留下新意見:
請問在網路看到某A在其BLOG發文要教訓某B是否違法?
事實經過:
我的朋友某B在路人與某A發生事故,
當天有去警察局做筆錄,
並於相約於事後商談和解事宜!
但事後某A漫天開價,
且我於網路上發現某A在其BLOG發文表示要教訓某B!
問題:
請問某A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
我的朋友某B直接 Prt Sc 相關文章存檔,對於未來當作證據是否有效?
由 匿名 於 2010年6月30日上午10:42 張貼在 卜富澤免費法律諮詢站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某A的行為應有刑法第305條之適用,可以報警後請檢察官收集證據提起告訴。
Prt SC作為證據的部份,牽涉到你是否可以證明發恐嚇言語者之人,
通常報警處理,警方會以ip查詢的方式,通知ip所有人到案說明,
而如某A使用公用電腦,且使用暱稱,則須其他的舉證方式
方能證明其發言人為某A,如某A在其BLOG發言,則警方
應該可用BLOG登錄資料查詢。
Prt SC可以作為對方行為之證明,但對方身份的確認應該
需要警方的協助。
希望這個回答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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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