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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前年開始在一家公司工作,於去年離職。
今天三月偶然間看到一個可以對分享對公司評鑑的網站。
由於過去在那間公司工作的感覺很差,所以在評鑑上寫了公司有內鬥、有人喜歡說八卦等之類的話。也打上了那間公司真正的名稱。
我可以保證我說的內鬥是事實,因為嚴重到有肢體衝突,甚至叫警察的程度。
雖然說那個網站對發文者的資料保密,除了一個已經沒再用的電子郵件位址之外,我也沒有留下任何聯絡資料。請問這樣有公然誹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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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是適用於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情形,而加以侮辱他人。
2.刑法第310毀謗則是在適用於毀損他人名譽之情形,但是若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時,則不罰。
是否構成上述罪名,仍然需要具體個案判斷,若僅為事實之陳述,且與公益有關時,應該是不會構成毀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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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嘎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