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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我朋友從事KTV業
在星期五的時候他的主管偷偷的把他櫃檯的零找金拿走
朋友發現錢不見的時候有問他的主管
該主管說他沒看到也不知道
大家都知道星期五下午晚上是大忙的時候
我朋友就忙著要幫客人服務
該主管事後說他是故意把錢拿走
然後約談我朋友 說人離開櫃台沒有把抽屜鎖上
而且覺得她好像都不緊張
看起來也沒有著急的要找回錢的意思
所以要記他警告 罰300元
我朋友也承認自己忘記鎖抽屜
所以簽了那懲處單
可是隔天主管說 他覺得我朋友沒有悔意
所以把懲處單上的警告自行塗改為小過
再跟我朋友說
我朋友變成要罰1000
可是我朋友明明簽的是300元的警告
睡一覺起來卻變成1000元的小過
雖然是件很無聊的小事
可是這樣應該不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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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若該主管故意把錢偷走,並且為自己所有時,有可能會更成竊盜罪,然而若該主管並非要竊盜時,則此事件應可認定為民事契約上之糾紛,應由雙方當事人做協調或是詢公司內部管道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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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嘎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