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8日 星期日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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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我人在北部,上週管區警察來訪,告知中部某派出所發文,通知我去做說明,案由是竊盜關係人。經電話聯繫承辦員警告知,行為人辯稱在網咖認識我,經我唆使他去工地偷鐵製器具變賣,還借他摩托車;員警得知此事係回收場老闆留意此人去變賣好幾次,覺得可疑故通報,回收場並未拍得摩托車照片,但有抄下車號。故員警循車號聯絡我去說明,我在上周末去說明;我不認識這個人,我也沒有把車借別人,車輛我每天都在使用,且並未遭竊。員警製作筆錄時僅做簡單詢問,我自認問心無愧,我沒有犯此案,故製作完比錄後就離去也不覺得會有甚麼問題。昨日員警再次聯繫我,要求我這個周末再去複訊;(前次所發的通知書,到案日期為5/7,我第一次說明是自行跟員警約定時間,因為覺得莫名其妙,心想這一定是抄錯車牌,說明過就沒事,於是上周末就提前約了去做筆錄)。員警告知行為人複訊供稱,指認我無誤,讓我更莫名其妙;我壓根不認識他,也沒有去過該地,怎會有這種事情,由於員警堅持要我再做說明,並表達去不去是我的權利,但他就是按程序辦案,再發通知書,若日後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傳我說明,我還是得去。於是我覺得似乎還是必要再去說明,但我也不確定該如何讓事情了結。

想請問:
1.對方說認識我,但我根本就不認識他(員警提供照片指認。)
難道員警僅憑對方一面之詞,未詳加查證,就認定我是嫌犯所供稱的唆使人?
2.回收場指稱有抄下車號,但無照片比對,且供稱行為人去了五次,英此員警認定車號不會有錯,但我確實如上述所稱,工作生活都在北部,怎會跑去中部網咖,把車借他還唆使他去變賣贓物?若回收場果真抄錯車牌,或者行為人所騎車輛確為變造車牌,這對我而言豈不更莫名其妙,豈非無妄之災?
3.周末我在去複訊時,對於筆錄是否可自行詳加說明,而不要只照著員警的幾個簡單問題回答?有沒有甚麼需要注意的事項?
感謝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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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這部份屬於警察調查部份,並不代表你有罪
2.變造車牌一定有重複的機會,您只要提供你在北部活動的證明即可
3.筆錄部份您可以提供任何您覺得必要的資訊,應注意您的權利,包括夜間偵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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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