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您好,想拜託貴站長幫忙解答小弟的疑問
狀況如下:

友人小Q爸爸長期不工作,會打小Q媽媽,且有前科(不知道是什麼罪)
在約七八年前簽字離婚、且被警方強制驅離(因為家暴),之後就極少往來
小Q爸爸回鄉下老家獨居,長期失業,領有殘障手冊(不確定是什麼肢體)
每個月靠著小Q奶奶留下的房子出租租金過活(約一萬多)

不久前小Q爸爸病倒送醫,他的姊姊(也就是小Q的姑姑)來電
威脅小Q他們若不來處理就要告他們棄養
小Q為維護兄弟姊妹,決定插手處理
於是親自回鄉下去處理大小事情
但因小Q爸爸無法自理需要看護,醫藥費、住院費加上每月三萬多的看護費
對小Q的兄弟姊妹來說是一個龐大的負擔
日後可能還要開刀.. 負擔將更為沈重

小Q的媽媽和兄弟姊妹對小Q爸爸已無感情可言(我想是可以理解的...)
是因害怕法律責任,小Q才出面處理
但小Q扛了這個莫名的責任,心力交瘁

想麻煩站長解答的是..
1.當時若小Q不出面處理,棄養罪在這個案例是否會成立?
2.小Q已經出面處理了,在法律上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是否有任何可協助他的單位?

謝謝您,祝您順心
2010年7月22日上午12:52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參考

刑法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如果小Q之前有被家暴,則符合第3款,如無,因小Q爸爸並沒有工作,但有房租收入,因此是否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如可以成立,則適用第4款。

如小Q爸爸皆無上列狀況,而小Q拒絕扶養則有構成遺棄罪之可能。

因小Q爸爸長期失業並領有殘障手冊,如需要相關的社會協助,可洽詢當地社會局。

--
卜插電